中央网信办通报涉疫谣言溯源及处置典型案例******
中新网1月10日电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信消息,一段时间以来,各类涉疫网络谣言不断出现、持续发酵,歪曲国家防疫政策,消解群众抗疫信心,严重危害社会稳定,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。对此,中央网信办深入推进“清朗·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”专项行动,督促指导网站平台全面排查整治涉疫谣言。截至目前,微博、腾讯、抖音、快手、百度、哔哩哔哩、小红书、知乎、豆瓣等重点网站平台共处置传播涉疫谣言账号2700余个,第一时间溯源并关闭首发账号,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。现通报涉疫首发谣言典型案例如下:
1.关于“德尔塔奥密克戎共循环”的网络谣言。今日头条首发账号为“阿陶156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2日23时8分。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所负责人表示,2022年12月1日以来,全国已完成1142例病例的全基因组测序,结果显示奥密克戎仍是目前国内主要流行毒株,网传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共循环或者说有重组是谣言。
2.关于“国务院联防联控小组正式摘牌”的网络谣言。抖音首发账号为“照不亮的地方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1时6分。经核实,网上流传的图片实为国家卫健委2020年将其新闻发布会背景改成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背景的照片,多家媒体已对此进行辟谣。
3.关于“北京地坛医院封了”的网络谣言。雪球首发账号为“格雷厄姆斯基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21时22分。北京地坛医院已声明此信息不实,作为北京市市级定点收治医院,正常、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收治任务,全力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。
4.关于“北京自来水阳了”的网络谣言。快手首发账号为“奢睿雅~周梓煊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21时44分。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已声明此信息不实,自来水、可乐、橙汁等其他液体与人体样本完全不同,将其倒入测试液中,会破坏抗原提取管里的测试液成分,再加入测试孔进行反应后所产生的任何颜色变化,其结果不具备参考性。
5.关于“上海浦东某小区有人焚尸”的网络谣言。微信首发账号为“丘榆霞律师在加拿大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19时34分。经核实,相关视频内容实际是亲人为逝者举行的祭奠仪式,焚烧的是逝者衣物,并非遗体。
6.关于“由于疫情原因,国家要求快递业1月8日停业”的网络谣言。微博首发账号为“芳茗含露1990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21时12分。经核实,中通、圆通、顺丰等多家快递企业没有接到相关通知,也没有停业和提前放假的打算。国家相关部门最新发布的通知不是“陆续停业”,而是“进一步畅通”。
7.关于“乌鲁木齐方舱会展中心方舱有人卖淫嫖娼”的网络谣言。微信首发账号为“yy5200831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10月24日23时00分。经查,相关网传内容纯属个人编造,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。
8.关于“大庆市孕妇就医被拒流产”的网络谣言。微信首发账号为“AAA_代办驾驶证,买卖二手车服务.”,发布时间为2022年9月2日16时10分。经查,当事人因健康码转码问题对社区工作人员产生不满,发帖谎称在医院就诊被拒导致流产。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。
上述谣言首发账号均已关闭。中央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持续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,从严查处发布谣言的账号主体,形成有力震慑。同时欢迎有关部门和网民积极参与举报,提供有关线索,合力铲除网络谣言生存土壤,共同打造清朗网络空间。
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?******
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
阅读提示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以及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等,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。建议用人单位在“社保空档期”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。
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上班第一天就摔伤,公司要不要赔?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。最终,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。
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,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?
记者调查发现,近年来,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。综合来看,在“倾斜保护原则”下,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,兼顾用人单位利益。
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
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。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。他和公司提前约定,工资按天发放。没想到上班第一天,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,不慎摔伤了右手。后经工伤鉴定,伤情构成八级伤残。
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,老杨觉得很倒霉。事发后,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,但未达成一致。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,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。老杨不服裁决,诉至法院。
湘阴法院审理认为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
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,法院认为,因老杨是临时工,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,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。因此,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,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,符合相关规定,应予认可。
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该判决已生效,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。
“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,理应被认定为工伤,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。”办案法官表示。
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
记者调查发现,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,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、公正原则前提下,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。
同样事发湖南,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。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,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,鉴定为九级伤残。
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,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,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,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司作为用人单位,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。刘某虽仅工作一天,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。
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,也属工伤。2017年,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。
电子厂认为,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,也未签订劳动合同,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,自然就没工伤一说;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,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,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,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。
但法院最终认定,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,小陈发生工伤,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。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。
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,且回家途中死亡,算不算工伤?答案是:也算。同样是2017年的事: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,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。入职第一天,王某提出辞职,并办理了离职手续。不料当天下午,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。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,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。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。
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
“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: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,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。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。
吕帅告诉记者,无论劳动者是“上班第一天”或是“未转正”,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,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,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。
实践中,为了相互了解、选择,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“培训期”“试工期”“试岗期”等期限。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,不缴纳社会保险。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,企业便以“未建立劳动关系”“未转正”为由,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。“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,对工伤待遇没影响。”
此外,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,或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理社保登记。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,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。
“社会保险法规定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;当月入职、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,但殊不知,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,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。”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:2020年10月,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,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,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,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。事后,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。
“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‘社保空档期’的事件。”吕帅建议,在“社保空档期”,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。他同时提醒劳动者,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,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、劳动能力鉴定结果、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,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 (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